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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馆馆藏文献和其他所有电子设备属于国家财产,是开展读者服务的物质基础,读者应自觉爱护,遵守借阅管理规定,不得逾期、污损、丢失和盗窃,违反规定者,除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外,按下列办法处理:

一、遗失

1、遗失本馆文献(含随书、随刊附盘、音像资料),应立即向馆内工作人员声明并积极寻找,读者可以用完全相同版本的书刊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赔偿,缴纳2元图书分编加工费。

2、不能赔偿完全相同版本的书刊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时,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

(1)普通图书、现刊、合订期刊赔偿标准:出版年份距遗失日期1年内,1倍赔偿;1年以上,5年以内,2倍赔偿;5年以上,10年以内,3倍赔偿;10年以上,15年以内,5倍赔偿;15年以上,10倍赔偿。

(2)书刊附带光盘如有损坏或遗失的,按其配套书刊价格的1倍赔偿。

(3)音像资料有损坏或遗失的,按每张光盘单价的2倍赔偿。成套外借的电视连续剧,按整套光盘定价的2倍赔偿。

(4)成套多卷册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。读者须按全套价格赔偿后,且不能索取其它尚未遗失的卷册。

(5)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并按上述标准进行赔偿。

(6)国内建国前出版的书、刊,按行内专家估价的10倍赔偿。

二、污损

凡损毁文献,按其程度分别处理:

1.损坏程度较轻、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文献定价的30%赔偿;成套定价的文献按每册文献平均价格的30%赔偿。

2.损坏程度严重或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第一条“遗失”规定处理。

3.丢失RFID,按每张标签2元的标准赔偿。

三、偷窃

未经许可,私自将书刊资料带出借阅室(区)外者,按偷窃处理。对偷窃本馆书刊资料者,吊销本人读者卡,并需交纳所偷窃书刊资料原价的15倍作为违约金。情节严重者,交由相关部门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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